1、本托運單上之“承運人”是指敝公司、分公司及其雇員?!?/FONT>托運人”是指托運人及其雇員或交貨人。
2、托運人或其交貨人在本托運單正面簽名,表示托運人及交貨人同意接受本托運條款約定,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本托運條款履行。
3、為使托運人得到較好之保障,承運人建議托運人購買貨物保險。
4、托運人不得托運以下物品:貨幣及金融票據,爆炸品、武器、軍火或其零配件、易腐品、賭博用具、動植物、宗教及政治宣傳物、淫穢、色情資料、藥品、酒類、古玩、郵票、珠寶首飾、貴金屬、假冒名牌或侵犯知識產權物品、粉末狀、液體狀、放射性物品、煙草、IATA禁運物品(包括易燃物或危險品)及有關地方、國家所列明的禁運物品。托運人托運上述物品,應當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5、托運人應對托運貨物及標識(包括貨物在目的地國,托運國,途經或飛越國)的合法性負責。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準確提供收件人名稱或姓名、地址、郵編號、聯系電話號碼、貨物名稱、重量、數量等信息;托運人應對貨物進行適合安全運輸需要的包裝。
6、需要辦理托運貨物(包括目的地國,托運國,途經或飛越國)的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在交付貨物時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供承運人,如因托運人未履行本條款造成承運人損失或費用增加,托運人應當賠償損失并支付增加的費用。
7、除另有約定外,托運人應于貨物托運前支付運雜費,逾期按運雜費總額每天的5‰支付違約金,托運人還應當支付承運過程中實際發生的關稅、更改地址費、偏遠地區附加費、倉租費、因收件人或貨物自身原因所導致的退回始發地運費、自政府罰款以及其它雜費,否則承運人可留置貨物,并在10日內自主處理貨物以清償運雜費。托運人向承運人明示由收件人支付運費的,托運人應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8、承運人按通常的作業程序竭盡全力提供高效服務,但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對取件、運輸或派送過程中的延誤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承運人對由于托運人對貨物申報不正確、包裝、保護、標識或托運地址等不當或不完整、電子或類似物品對貨物產生的電磁破壞、收件人或者其他人員之疏忽等情形引起貨物的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9、托運人未付清運費,承運人有權對任何索賠均不受理;所有索賠需于收件人收件日起計30天內由托運人書面提出,同時需向承運人提供本托運單復印件,否則概不受理,并視為承運人已交付貨物,索賠事實不存在。自托運之日起60日內,無法電話聯系到收貨人和托運人導致貨物滯留,承運人將該票情況在承運人的網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收件人或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出貨物的處理方式并繳納承運人提出的倉儲等費用,否則承運人有權自行處理貨物。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的賠償額按托運人受影響的貨物運費二倍計算,但文件每票最高賠償額為港幣50.00元,包裹每票最高賠償額為港幣800.00元;索賠不適用于對托運貨物之間接損失和可獲得利益損失,同時甲方不承擔貨物因航班延誤或航班艙位問題所導致的一切責任及費用。索賠金額不得與運費抵消。
10、承運人為了更加安全快捷運送貨物,可以委托他人承運。
11、本條款與另簽的合同條款不一致,即使合同在本條款生效之后所簽,均以本條款為準。
12、涉及本票之爭議無法協商解決,應當向承運人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其他協議對管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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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條款
更新時間:2013-12-02